地方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79

 

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实施健康安徽战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创新药械产品研发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单位,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多种形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创新药械产品推广应用

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目录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医保目录;对暂未纳入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备案采购范围,备案采购目录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发布,每半年更新一次。(牵头单位:省医保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支持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原料药保障能力建设

建立中药资源保护体系,支持建设“十大皖药”等道地药原种保护区、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支持在适宜地区建设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规模化加工一体化基地,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组织开展“十大皖药”药材标准研究,主导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本省道地药材标准,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省道地药材增补进入“十大皖药”范围。鼓励将中药材种植(养殖)纳入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范围。(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安徽保监局)

支持医药领域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与制剂能力相匹配、符合环保安全监管要求的原料药产业集聚区。对新药研制需要、满足监管要求的原料药小试、中试生产线,允许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既有厂房建设,要加快相关项目的受理审核,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安全环保。(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临床试验条件

支持争创国家临床试验医院,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学校等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强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设立区域性伦理委员会。(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支持开放发展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支持本省优势医药、医疗器械先进技术和产品走出去,立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全球市场。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支持本省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医药、医疗器械领域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行动,实施技术转移项目、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七、支持医疗技术创新与转化应用

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在坚持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开通临床急需的创新医疗技术审批“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加快审批、限时办结。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审批。(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支持发展新型医疗服务模式

积极引入国内外著名高等医学院校、品牌医院等优质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本,在皖独立或合作举办医院及组建科室,引进一流的医院管理体系、医学人才和医疗技术,打造一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医院。(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科学合理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政策,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装备,开展病理诊断、影像诊断、心电诊断、专家会诊、监护指导、手术指导、康复保健等医疗服务,建设智慧医院。(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智慧医疗、医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精准医疗、医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项目,按规定程序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或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予以支持。鼓励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坚持包容审慎、规范有序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市开展医疗共享服务试点,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就医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九、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用好现有人才资源,加大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力度,健全激励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共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命科学与医学部,培养医学高端人才。支持安徽医科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等高等院校创新发展现代医疗和医药类学科,探索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模式,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鼓励市县创新支持方式集聚一批高水平现代医疗和医药人才队伍。(牵头单位:省人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设立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基金,作为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的子基金,主要投向化学药转型升级、中药现代化、新型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新兴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成长壮大。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企业股份制改造,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集团;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编制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规划布局、发展重点和路径,引导和推动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所需奖补资金从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中予以安排。